新华网6月21日报道 6月20日,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湖南省2007年工资增长指导意见”长沙市实施意见》。长沙市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在上年实际工资水平的基础上,以工资增长率14%为基准线,最高可增长20%,最低不应低于3%。外资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原则不应低于基准线,但也不能高于20%的上限。
工资增长指导线适用于长沙市城镇各类企业。对于生产正常,经济效益比较稳定、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水平大体相当的企业,原则上不应低于14%的基准线(据统计部门的数据显示,去年长沙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615元),工资水平已达到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两倍以上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基准线,经济效益差,但生产正常的,当年工资发放困难的亏损企业,也可视实情保持零增长,但不得低于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长沙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600元,今年7月,这一标准将予以调整),外资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原则上不应低于14%的基准线。
企业规模较小,具有行业特点的单位,可实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企业人工成本水平、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增长指导线,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总额及职工工资水平,交职代会讨论通过,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实施。未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制定工资总额申报方案。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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