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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后法诉丧钟敲响
2023年08月07日 11:06   浏览:16   来源:学法懂法

2023年8月6日中午,第一消费金融与业内知名的资产管理公司高层人士聚餐,获悉网贷异地批量诉讼模式可能受新规影响,核心点在异地管辖权问题。

新规指的是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关于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消费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稿)意见的通知》。

该文件要点为:

一、出台初衷是为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规范网络消费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秩序。就网贷而言,这里当事人显然有借款人、放款人。

二、诉讼规定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网贷诉讼的被告一般都是借款人。

三、管辖协议约定的地点为,“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这实际上要考虑借款人所在地、放款人所在地,而不能是借款人、放款人外的第三个地方,比如某邦银行的借款人在河北,而放款方在武汉,不能去江西处理;又比如某联消费金融的借款人在上海,放款人在深圳,不能去五指山处理。

四、第四条的约定经营者所在地,实际上否决了网贷里的放贷方比如在深圳跑去五指山设立分支机构从而逃避约定管辖地的办法,即深圳的消费金融公司只能在深圳的法院处理网贷诉讼。

五、第八条,“以网络平台方式订立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产品和服务合同,消费者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条明确约定借款人所在地为管辖地。即,假设某联金融的借款人在拉萨,则拉萨为管辖地,只能去拉萨的法院去起诉借款人,假设在七台河则只能去七台河起诉借款人,假设在阿坝州,则某联金融只能去阿坝州起诉借款人。

根据以上条款,贷后法诉模式,如五指山模式,寿终正寝!

此前,第一消费金融报道过此种法讼模式,见文章:进击の法院。

以下为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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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关于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消费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稿)意见的通知

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规范网络消费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网络消费合同定义】本规定所称网络消费合同。系指网络平台经营者或者网络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订立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合同。

第二条【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因网络消费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网络消费合同管辖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可以以网络平台方式订立管辖协议。但是,管辖协议约定的连接点在本规定所规定的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之外,当事人主张以此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约定的经营者住所地】网络消费合同中约定的经营者住所地与在网络乎台上注册登记地不一致,经营者不能长供证据材料用以证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合同中约定的住所地的,注册登记地为经营者的住所地。

第五条【销售商品类网络消费合同履行地】以网络平台方式订立的销售商品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消费者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六条【提供服务类网络消费合同履行地】以网络平台方式订立的医疗服务、教育培训、广告直播、娱乐演出、旅游等服务合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服务的,以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服务的,接受服务地为合同履行地。以网络平台方式订立的网约车、汽车租赁、共享单车、代驾合同等,始发地、目的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七条【运输类网络消费合同履行地】以网络平台方式订立的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始发地,目的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八条【金融产品类网络消费合同履行地以网络平台方式订立的金融机构提供的存款、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保险、支付、贵金属等设计、开发、销售等产品和服务合同,消费者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九条【合同履行地的约定】网络消费合同约定经营者住所地、消费者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理行地不符的,从其约定。在前款规定之外约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主张以约定的合同视行地确定管格的,人民法院不子支持。

第十条【合同签订地及其约定】网络消费合同接受承诺一方的住所地,为合同签订地。但是,约定接受要约一方的住所地为合同签订地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视为标的物所在地】网络消费合同标的为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或者服务的,提供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住所地,可以视为标的物所在地。

第十二条【管辖协议格式条款无效】网络平台内经营者通过网络店铺首页公告。商品详情页、购物须知等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且消费者未作出明确同意意思表示,网络平台内经营者主张以此确定管辖,消费者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约定不确定第三方连接点管辖无效以网络平台方式订立的金融产品合同约定债权受让方等合同签订时不确定的第三方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当事人主张以此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一并起诉网络平台经营者和网络平台内经营者的管辖】消费者以存在网络消费合同纠纷为由,主张网络平台内经营者和网络平台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消费者与平合内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关系确定管转。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提起诉讼,主张网络平台内经营者和网络平台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侵权责任纠纷确定管辖。

第十五条【网络消费合同纠纷长臂管辖】消费者因网络消费合同纣纷对住所地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经营者或经营者分支机构提起的诉讼,消费者住所地或者数据存储服务器所在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可以由消费者住所地或者数据存储服务器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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