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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参考-翁金基:被告缺席开庭,出现后未再次开庭,是错案吗?
7 天前   浏览:3   来源:学法懂法

裁判参考-翁金基:被告缺席开庭,主动联络后法院没有再次开庭,是错案吗?

【MSSSF(2023)007-WJJ00030 翁金基律师 20231018】#缺席判决#主动联系法院#没有再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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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疫情,被告没有收到传票,缺席了法院的首次开庭。后,被告联系了法院,申请第二次开庭审理案件,但未能如愿。后,法院作出了判决。那么,该判决是否严重违反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是否应予撤销、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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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诉讼当事人缺席庭审时,在保障了其诉讼权利的基础上,没有再次组织开庭,并不违反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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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日,因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海淀公司将朝阳公司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朝阳公司向海淀公司支付涉案软件开发费用以及违约金。

202033日、2020326日,原审法院两次向朝阳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涉案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庭前诉讼材料,均被退回,原审法院遂对朝阳公司进行公告送达。

但是,原审法院组织开庭时,朝阳公司并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开庭审理后,朝阳公司于2020827日致电原审法院,要求查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故原审法院向其邮寄了上述材料,并告知朝阳公司可以向原审法院提供答辩意见及证据朝阳公司遂于2020924日向原审法院邮寄了书面《代理意见》,并表示无证据提供。

朝阳公司《代理意见》称,朝阳公司因疫情原因,并非故意缺席开庭,法院应给予其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等等,并请求法院驳回海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后,原审法院没有组织二次开庭。

2020930日,原审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朝阳公司向海淀公司支付软件开发费用、违约金。

朝阳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理由之一为:朝阳公司因疫情影响未收到传票,并非故意缺席法院的庭审,原审法院未同意朝阳公司再次组织开庭的申请,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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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之一为原审法院的审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原审法院经合法的公告送达后开庭审理符合法定程序,在朝阳公司未参加原审庭审的情况下缺席审理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在庭审后接到朝阳公司来电,已向其邮寄送达了起诉状以及证据材料,并且告知其可以提交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朝阳公司亦提交了《代理意见》并表示没有证据提供。

上述事实表明,原审法院保障了朝阳公司的诉讼权利。在此基础上,原审法院未再次组织庭审,依据在案证据作出原审判决并未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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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朝阳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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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朝阳公司随同《代理意见》向原审法院邮寄提交了证据,本案的结果会怎么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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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裁判参考-翁金基:被告缺席开庭,出现后未再次开庭,是错案吗? (bai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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